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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5.43亿美元判赔后,摩托罗阿继续“蚕食”海能达专利

作者:黄莺

中国深圳企业海能达通信与摩托罗拉在全球专网通信上的较量已经有五年,双方在中、美展开了一系列的涉及商业秘密、专利侵权相关的诉讼。

2020年3月美国法院一审判决海能达向摩托罗拉支付7.65亿美元的赔偿,随后海能达提出上诉,最终在近期的上诉法院判决中,将一审的7.65亿美元调减到5.43亿元美元。主要是商业秘密损失和惩罚性赔偿合计减少俄2.22亿美元。

这也是中美当前涉及商业秘密纠纷中非常关注和重要的一起案件。

2017年,在摩托罗拉起诉海能达之后,海能达也选择了反诉,认为摩托罗拉生产的对讲机落入其名为“一种通信设备”的ZL200980145512.4专利的保护范围,于是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摩托罗拉,并索赔3000万。

随后摩托罗拉对海能达的两项专利:ZL200980145512.4号名为“一种通信设备”的发明专利,和ZL200920204697.9号名为“一种通信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在2018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无效决定,512号专利权利要求1和4无效,在权利要求2、3和5的基础上继续有效。697号专利权利要求1、3、5无效,在权利要求2、4、6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于是随后在2019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的一审中认定摩托罗拉的产品未落入到海能达专利的保护范围内,判决驳回海能达的诉讼请求。

海能达于是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在经过审理后,在2021年12月14日,做出了与一审相同的结论,认定摩托罗拉的产品未落入到海能达专利权利要求3和5的保护范围内,认为摩托罗拉不侵权。本案代理海能达的是北京竞天公诚,代理摩托罗拉的是北京中伦。

原本以为本案就此结束,但是3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又公开了上述两件专利再次无效请求的结果。最终,摩托罗拉在新提交证据的基础上,进一步又部分无效掉了这两件专利的一些权利要求。

512号专利上次权利要求2、3和5继续有效,经过此次无效挑战,最终权利要求2和5被无效掉,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继续有效。

697号专利上次权利要求2、4、6继续有效,经过此次无效挑战,最终权利要求2和6被无效掉,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继续有效。

如此一来,海能达这两件专利各只剩余一个权利要求有效。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摩托罗拉此次无效请求是在去年获得最高人民法裁决支持后的一周后(2021年12月22日)提出来的。

目前来看,摩托罗拉在美国和中国都取得了相对有利的结果,为何在此情况下还要继续去无效掉海能达提诉的专利,或许双方背后的争夺远不止这么简单。

此次代表摩托罗拉提出无效的是北京中伦,代表海能达的是北京恒都。

标签: 摩托罗拉 权利要求 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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