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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称拥有“最终解释权”,河北一企业被罚5000元(主题)
律师指出,一些规定不得出现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否则可能侵犯消费者权益(副题)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特约记者朱润胜)人们在日常生活消费中,常常会遇到商家在格式条款、通知中写有“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XX享有最终解释权”等字样。殊不知,商家这样做已经涉嫌违法。记者日前从河北省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市一家企业因在格式条款中使用“最终解释权归该公司所有”字样被罚5000元。
今年1月9日,河北省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秦皇岛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开展经营活动中,对其提供的“XX至尊体验卡 299元超值体验”美容项目进行说明时,使用了“最终解释权归该公司所有”等内容,决定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秦皇岛市市场监管局近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采取的处罚类别为警告和罚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警告并罚款5000元。
格式条款又称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去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 )邀请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医疗美容领域5大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点评,美容院单方面规定对签订的协议有最终解释权在列。
中消协律师团律师认为,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指出,除“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之外,还有一些规定不得出现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否则也可能会被认定为侵犯消费者权益,包括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此外,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等,这些都涉嫌违法。”李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