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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魏爱慈 记者 严君臣)女子在家中打扫厕所卫生时,踩在化粪池盖板上,不料其中一块盖板断裂,女子摔伤导致骨折。事后,其将当地镇政府和村委会告上法庭,索赔4万多元。4月14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启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1月,小琳(化名)在自家村宅打扫厕所卫生时,踩在位于厕所南侧的、非通行必经之路的化粪池盖板(由两块砼半圆型盖板组成)上,导致其中一块半圆型盖板断裂,小琳不慎跌入化粪池摔伤,致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等。因与镇政府、村委员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小琳诉至法院请求镇政府、村委会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四万余元。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案涉厕所及化粪池作为构建物,其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因管理、维护缺陷而发生倒塌、塌陷致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直接承担责任。
首先,根据查明的事实,2009年,启东市政府为进一步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有效预防和控制疾病传播,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按照省、市两级对农村改厕工作的有关要求,在全市各乡镇推进和落实农村改厕工作,改厕费用由政府给予相应补贴,后实际由政府全额出资建设。本案中,涉案的化粪池虽由镇政府于2009年出资建造,但建造在小琳自家的农村宅基地上,并由小琳家人一家专用,非公共设施,小琳在审理中亦自认化粪池由其家人管理、使用,故可以认定该化粪池的实际管理人为小琳及其家人。
其次,涉案民生改厕工程结束后,均已移交给各农户,成为农户家庭财产的组成部分,农户应承担管理维护义务。涉案的化粪池已由小琳家人使用多年,小琳亦无证据证明交付使用时,涉案的化粪池不符合标准或者存在质量问题,即使由于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亦应当由管理人及时修复。最后,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技术规范中对池盖承重度未有规定。
综上,小琳及其家人作为所有者,负有检查和管理义务,小琳因化粪池盖板断裂摔伤,不能向镇政府、村委员主张赔偿,故法院判决驳回小琳的诉讼请求。后小琳不服上诉至南通中院,二审中,小琳又申请撤回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根据一般认识,化粪池的盖板仅有美化环境、掩盖气味的作用,并无承重的功能,请大家注意安全,切勿踩踏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