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农户晋维安向荔枝新闻反映称自己承包林地的4500多棵核桃树遭到当地村委会无故砍伐,想要讨个说法。
约定承包40年
费用21万,分3次结清
(资料图片)
2010年,为响应咸阳市长武县大力发展县林杂干果的号召,晋维安与咸阳市长武县枣元镇(乡)的寨子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了该村约135亩的经济林。约定承包40年,承包费21万,分三次缴清。
合同签订后,晋维安当即付给长武县枣元镇(乡)寨子村民委员会第一笔承包金7万元,并先后于2011年、2013年、2015年,在长武县林业局的支持下,分3次在林地原有3900棵核桃树的基础上,追加补植了600棵左右的核桃苗,将承包地树苗数量扩充至4500棵左右。
未拿到补贴款
拒付剩余承包费导致树木被砍?
但到2020年,晋维安第二次缴纳7万元承包费时,他却不打算继续支付同寨子村村委会约定的这笔承包费用了。
因为他发现,长武县林业局曾于2017年下发过一项名为《长武县林业局关于2017年整合涉林财政扶贫资金计划的通知》的涉林补贴政策。通知里写道:建设精品高产核桃示范区,每亩补助100~200元,补贴范围惠及晋维安承包林地所在的枣元镇寨子村。
根据该政策,晋维安认为自己承包的135亩核桃林,理应在2017年获得5万元左右的林业补贴,然而这笔补贴款却迟迟未能发到他手上,他上寨子村村委会及枣元镇政府讨要说法,但均被后者以不知情为由劝回。后来,他又先后几次找寨子村村委会和枣元镇政府讨要补贴,但均以失败告终。
长武县林业局证实了晋维安对于林业政策补贴的说法,称长武县林业局确实于2017年下发了《长武县林业局关于2017年整合涉林财政扶贫资金计划的通知》,用于扶持当地林业经济发展。补贴钱款也第一时间拨付到长武县枣元镇政府,但对于后续发放情况,因年代久远已记不太清楚。
直到2020年,即晋维安和村委会约定缴纳第二笔承包费(约7万元)时,晋维安结合自己索要补贴无果的经历,根据承包合同的相关条款:“在乙方承包期内,甲方应配合其享有国家和政府一切关于合同标的物的相关扶持政策,甲方不得截留或挪用,否则乙方有权拒付剩余承包费用并依合同向甲方索要权利。”决定不再支付给寨子村民委会剩余承包费用。
不料,今年3月,在晋维安未被告知的前提下,他在当地承包林地上的4500多棵核桃树全部被砍,他赶回村里讨要说法,却被村委会告知,果树系村民自发性砍伐,与村委会无关,且因他拖欠承包费多年,村委会已单方面中止承包合同。
▲被砍伐后的核桃林
村委会和镇政府称砍树系村民自发
村民却称是村委会和镇政府授意
对此,长武县枣元镇寨子村村支书李永旺回应称,林地被砍系晋维安拖欠承包费所致,村民对其拖欠承包费积怨已久,故自发集结起来对其承包的林地进行了砍伐,目的在于收回自家土地。村委会事先对此并不知情。
李永旺还补充称,砍树前,寨子村村委会曾于2022年3月经由晋维安亲戚转交给晋维安一封《解除山林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通知书》,协商解除承包合同事宜。《通知》约定答复期限15天,15天后,晋维安没有答复,寨子村村民才视其弃权,自发集结起来,对晋维安承包的林地进行了砍伐、清理。
长武县枣元镇政府副书记赵喆也表示,林地被砍确实系晋维安拖欠承包费所致。枣元镇政府也是事后才得知林地被砍。
寨子村村民林辉(化名)、陈甲余二人否认了寨子村村委会和枣元镇政府的这一说法,二人称砍树的确系村民所为,但并非村民自发性集结砍伐,而是在枣元镇政府和寨子村村委会授意下进行的,“没人敢自发将这么多树拔掉”。
带头砍树的寨子村村民焦永富也表示砍树是在枣元镇政府和寨子村村委会授意下进行的,村民只是执行人。除他之外,还有12名寨子村村民参与此次砍树行动,砍伐时间大概在3月上旬,“整整砍了近半个月”才将4500多棵核桃树砍伐一空。
村委会称没听说过补贴政策
镇政府则称承包合同有效性存疑
对晋维安提到的2017年林业补贴政策,长武县枣元镇政府副书记赵喆表示自己于2021年赴枣元镇上任,对镇上以往补贴的具体情况不太清楚,但可以确定绝不可能存在挪用、占用补贴的情况。长武县枣元镇寨子村村支书李永旺则称自己从未听说过这项补贴政策。
此外,对于晋维安维权的正当性,长武县枣元镇政府副书记赵喆认为有两点有待商榷:
一是晋维安是否有权申领林业补贴。赵喆认为相关补贴款应由枣元镇拨付给寨子村村集体,再由其进一步分发到符合条件的农户手上,晋维安作为寨子村村集体的林地承包人,只有林地的经营权和收益权,并无产权和所有权,因此不一定有权领取这笔补贴。
二是晋维安同寨子村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赵喆称目前咸阳全市、县、乡镇正大力清理“不能最大化保障村集体利益和群众利益”的合同,而晋维安和寨子村村委会签订合同约定的四十年承包期限,超出了《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签订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这一规定。
律师:砍树行为构成侵权
应赔偿砍树造成的承包方损失
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波认为,晋维安因未能领到林业补贴,而拒交承包费的行为是不对的。承包费的来源是依据合同约定的,而非其他,晋维安不能因为没领到补贴就拒交承包费。其追讨补贴的正确做法应当是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举报,而不是拒交剩余承包费。
天津昌朋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岩则认为,晋维安因未能领到林业补贴而拒交剩余承包费的行为具有其合理性。2010年签订的承包合同上曾明确约定“甲方若截留、挪用乙方补贴款,乙方有权拒付剩余承包费用”,因此晋维安主张先领取林业补助再履行付款义务的做法有一定的道理。
至于枣元镇政府质疑晋维安是否有权领取林业补贴的资格,律师郭岩认为应根据当时林业补贴政策对领取对象的具体划定。即补贴受益人是享有林业产权和所有权的寨子村村委会,还是享有林业经营权和收益权的实际承包人晋维安,而非自行揣测。
关于合同有效性的问题,律师吴波和郭岩均认为目前承包合同仍在有效期内。晋维安和寨子村村委会从2010年签订合同至今才过去13年,尚未超出《民法典》规定的20年期限,因此只有超出20年期限以外的(即2030年以后)部分无效,目前双方仍处在合同有效期内,承包关系成立,晋维安仍享有对承包林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律师郭岩补充称,即便寨子村村委会想行使撤销权,单方面撤销承包合同,这一前提也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的相关约定,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而就承包合同内容来看,没有关于此的明确规定,因此寨子村村委会没有撤销权;其次,即便寨子村村委会有撤销权,也应当将行使撤销权的意愿直接送达给晋维安才能生效,而非通过其亲属这一第三方进行转达,其行为不具备撤销效力。
对于砍树这一行为,律师吴波和郭岩均认为不论是否为该行为的具体实施人,只要参与即构成侵权行为。首先,从行政的角度来看,砍树需要得到当地林业部门批准:想要砍树的村民必须先向林业部门提出申请,得到确切批准后才能实施砍树这一行为;其次从民事层面来讲,村民作为自然人去砍树,侵犯了晋维安对承包林地及其树木使用权。
关于承包林地果树所有权划分的问题。郭律师认为,晋维安承包前的寨子村村集体种植的3900棵果树,合同里没有进行明确规定的,其所有权属于寨子村村集体;晋维安承包后补植的600多棵果树,其所有权则属于晋维安本人。因此寨子村村委会及村民砍伐这3900棵果树不涉嫌侵害晋维安对这3900棵树的所有权问题,仅侵害到晋维安对3900棵果树的使用权问题。而村民将晋维安后续自行补植的600棵果树一并砍伐的行为,则明确侵犯了晋维安对其栽种的600多棵果树的所有权。
此外,晋维安的损失不止林木被砍伐这一损失。晋维安在承包其间,为维护林木所支出的其他隐性费用,如:林场看护、土地修整、剪枝打药……这一部分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需要寨子村村委会及村民一并予以赔偿。
综上,律师吴波和律师郭岩一致认为,晋维安可以就此将寨子村村委会及实施砍树行为的13名村民一并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寨子村村委会及村民承担侵权责任及连带侵权责任,向他们主张赔偿损失。
荔枝新闻记者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
(荔枝新闻记者/方文浩 实习记者/王清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