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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资料图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战略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司董事会应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投资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战略投资小组成员由公司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报战略委员会批准,战略投资小组成员无需为战略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制定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战略投资小组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二) 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分解计划;
(三) 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调整意见;
(四) 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 公司战略规划实施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小组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战略投资小组将会议文件提交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投资小组召开会议通过报告、决议或提出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存在异议的,可及时向战略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条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同意,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至少”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8月 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