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消息,天眼查App显示,江西天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案号(2021)京行终5399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为天顺大药房公司申请注册的“微信”商标。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药品零售或批发”等服务具备“微信” APP或软件的特质,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诉争商标的注册容易误导公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天顺大药房公司关于撤销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天顺大药房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